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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

2018/5/16 14:47:04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采取列举式的方法,规定出四种具体的过错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是复杂的,这样的规定无法穷尽很多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行为 。如前文提到的欺诈性抚养、夫妻一方故意隐瞒自己是同性恋的事实、一夜情、长期吸毒等等,这些行为能否认定为过错行为,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都是非常模糊的。婚姻期间的损害行为往往具有隐秘性,证据的取得和保留也是相当困难。特别是因婚外情导致离婚所产生的离婚损害赔偿,由于受到舆论或者道德的约束,使得这些婚外情行为并不那么的容易被发现,即便被发现也不容易轻易的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这就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想通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救济自己损失的权益,但是却因为无法取证或者证据不够而被法院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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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造成多大的损害就要赔偿多少损失。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解释还是没有使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认定标准明确化,同时,也没有明确物质损害或者说财产损害的范围,只是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在审判实践过程中还只能靠法官根据不同的案情进行自由裁量。经济社会要算经济账,离婚也是如此。那么,一个正常程序的离婚需要哪些成本呢?张明明律师这里带您算一算账。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协议离婚,当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

    从2013年7月起,江苏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始免受结婚、离婚登记的工本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需要支付的只有复印费和拍摄2寸照片的费用了,可以忽略不计。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有将该协议公证的打算。律师告诉您,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即使达到了离婚协议,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即使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离婚协议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证与否没有太大的意义,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公证费的开支意义就不是太大了。对当事人而言,往往事与愿违,在财产分割方面或感情是否破裂方面不能达到一致的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男女双方一次次的谈判,总是不欢而散、没有结果。这种情况下,只有借助律师或法庭的力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或加速离婚的速度。目前,南京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有的律师三、四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达到二万。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至于请哪个律师代要看该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了,这需要由当事人与律师接触后自己感觉,再借以其他信息自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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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一万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一万。如果争议财产超过了二十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2%,有的律师是4%。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等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这里不再详述。 总之,是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一万到二万元),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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