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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在那个法院起诉

2018/5/16 11:43:57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2013年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再将军人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进而规定不同的管辖规则,而是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现役军人起诉要求离婚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非军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大致又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如果现役军人的户口被注销的,应适用民诉法第2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现役军人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也可以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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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存在的, 适用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非军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进行审理,如果判决离婚,军人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细究上述规定,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并未规定必须由军队进行调解并出具证明。在查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提供军队的证明。可见,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的,军队的证明不是立案的必须条件。另外,还有鉴定费,如一方申请对房屋价值、笔迹、血缘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不同的鉴定项目收费标准也不一样。鉴定费同样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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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如果一方申请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一方承担。由此可以看出,案件受理费是起诉离婚必须预交的,公告费、申请费、鉴定费、证人出庭产生的费用需要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确定。这些费用基本都是原告或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请求,则原被告按比例承担或由法院决定双方各自承担的数额。除了以上这些费用,如果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无法独立参加诉讼而委托律师代理的,则需要支付律师费,律师费一般由当事人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与律师自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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