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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

2018/5/16 14:51:17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近年来,随着部分公众人物的家庭暴力事件曝光,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根据律师代理大量离婚案件的经验,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配偶存在家暴的情况较多,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比例却较低,即使认定存在家暴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本文将根据北京市一中院统计的数据说明离婚案件为何认定家暴难、赔偿难。2011至2013年,北京一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共计90件,其中有19件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行为,占比21%,但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家暴的仅为5件,占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行为的案件总数的比例不足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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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述19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男方施暴的案件为17件,占比约90%,其中男方父母及子女等参与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有3件,女方施暴的案件数仅有2件。关于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有15件,占前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数量的比例高达78.9%,此外,因分割财产引发的有2件,因男方有外遇引发的案件有2件。法院应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实践中,仍有个别法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且担心认定存在家暴、判决赔偿易引起信访,因此对于家暴案件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赔偿数额等问题的认定均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

    为了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进一步减少甚至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法院对成立家暴的,应依法认定,并根据家暴的实施手段和频率、损害后果等判定赔偿责任,同时依法适当提高赔偿额度,提升违法成本,以儆效尤。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建立家事纠纷处理档案,记载详细的纠纷情况、邻居证词等内容,随时供当事人调阅,减轻家暴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法院对于依法认定存在较为严重家暴行为的,应同时将相关材料、法律文书等送达公安机关,形成联动处罚机制。受害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法院可通过法制宣传,引导夫妻双方充分认识家暴的违法性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消除“家暴是家庭内部事务”的思想误区,引导夫妻和谐相处,理性对待分歧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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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受害人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如采取及时求助、报警等有效手段避免家暴的发生或减小家暴的损害后果,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后应有意识地收集、保存证据,为日后维权提供便利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当事人向人们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的。

    应当向法院提交表明其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例如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对申请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决定是否作出人身保护裁定,该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人身保护裁定是施暴方头上的“紧箍咒”,受到行为限制的一方不履行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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