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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必须判决离婚的理由,能不能因此获得赔偿

2018/5/16 14:53:33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尽管在离婚理由里面“无性婚姻”所占比例不大,其中女性因此提出离婚的情况比较多,占绝大多数由于性这个问题难以启齿,很多当事人将这个问题深深的埋藏在心中,压抑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才不得以提出离婚。甚至在与离婚律师接触之初都不愿意说出离婚的真正的原因在此。故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无性婚姻是否更容易判决离婚。“无性婚姻”是一种大众的通俗说法,非不是专门的法律上概念。对于无性婚姻,法律上的规范非 常少。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中提到,“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的,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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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限于制定司法解释时社会环境的原因,该条只讲无性婚姻限制在“生理”上的无性婚姻,事实上还有一种更常见的无性婚姻是“心理”上的无性婚姻,即因为性取向、性心理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生理上能性行为却不愿意过夫妻生活的情况。有法律人士认为,性爱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法律认可的性行为也只能发生在夫妻配偶之间,上述司法解释将“无性婚姻”限定在因生理缺陷造成的,那么因其他状况而被迫接受无性婚姻的一方来说,即是强迫他(她)接受不能过性生活的事实,这无疑是对其基本权利的剥夺。故对于因生理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无性婚姻案件,都应参照适用以上条款。

    即便是两地分居、工作劳累等原因也不应成为无性婚姻的挡箭牌。《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没有明确加以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必须在医学上进行鉴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的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有人认为拒绝性生活、性冷淡是一种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应当给予赔偿。也有人认为不能性行为的一方,尤其是生理上有问题的一方,在婚前存在隐瞒和欺骗,是一种骗婚行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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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很遗憾,无论何种原因,因无性婚姻提出赔偿是难以实现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离婚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无性婚姻这种情形,立法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界对其是否属于另一种类型的“家庭暴力”也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在实践中已经有了一些类似的诉讼案例,但尚未有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因此,虽然律师也认为这种情况于情于理都应当获得赔偿;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你的赔偿请求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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