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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无性婚姻”离婚的条件

2018/5/16 14:55:31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在诉讼中,主张事实的一方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无性婚姻”的事实仅发生在夫妻之间,第三人难以知晓,故在举证上会有一定困难。一般来说,途径有如下几种:一种是通过对方的几次就医诊疗记录,这是比较有证明力的证据。另一种则是通过自身取证,如“处女膜”还完整,即为自己验明正身。再者,可以通过双方之间的谈话、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长期没有性生活,这也是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本问题的表述为“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故在这一问题的理解上,应排除偶然发生的,或者可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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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什么叫做难以治愈的,如何证明是难以治愈的又是非常不明确。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要求当事人直接举证证明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病症或生理缺陷难以治愈的是非常困难的。法律人不能强人所难,否则等于剥夺了当事人胜诉的权利。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该问题加以证明的,应当视为已对法律上要求的“难以治愈”进行了说明。第一种方式是提供相关医疗期刊上的文章,若文章上认为与本案有一样的病症,是难以治愈的,则主张一方应已完成了举证责任。第二种方式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对方经过长时间治疗仍未好转或治愈的诊疗记录,也应当视为完成了举证工作。

    心理上的无性婚姻,一方经过多次与对方沟通,对方仍然拒绝性生活的,或者对于自身的请求不予以回应,也不说明理由,又不愿意就此问题进行沟通改善的。如此可以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难以修复。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不准许离婚,似乎不近人性了。总而言之,以“无性婚姻”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还是在于证据,能否取到足以证明事 实的证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虽然取证比较困难,但是反过来看,以笔者代理的案件为例,如果 一方能够证明存在“无性婚姻”的情况,往往对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会比较容易“放手”,容易达成调解方案,离婚诉讼不会久拖不决。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所列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包括“配偶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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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排除了婚内一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领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者身上,并以此要其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应裁定驳回女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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