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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理解婚姻法上的“过错”

2018/5/16 11:35:45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过错的定义,上述条文规定,只是对过错给出了列举性规定。由于过错的认定涉及到侵权责任的承担,这是比较严厉的法律处罚,因此法律或司法解释过错的认定从严掌握,与婚姻家庭关系感情因素偏重的特点也比较相符。不过笔者认为,对于当前婚姻关系中“婚外情”、“养小三”、“家庭暴力”等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不良现象频发的状况,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婚姻过错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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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通常百姓所理解的“过错”,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是有婚外情、或是有不良恶习,比如吸毒、赌博等等。那么,什么是《婚姻法》上所指的“过错”呢?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过错”下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和掌握使用。《婚 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 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这样看来,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该属于 过错。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对于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实践中,对一般的轻微伤害,很难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一认为构成轻伤害以上的程度,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可见,通常认为的家庭暴力,或者精神“冷暴力”,均和法律定义有所区别。换句话说,法律意义的家庭暴力远比百姓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要严格的多目前司法实践中,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例不多。一般所讲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 为。而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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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根据我国刑 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话,还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处五年的有期徒刑。问 题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的想法未必能和法律的规定相符合。比如,在夫妻分居期间,丈夫不向妻子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或其它家庭开支,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遗弃呢? 这种情况,还是要个案具体分析。比如,在分居之前,是否有共同存款在女方处、男方不支付子女生活费用有没有其它客观不能的因素等等。有时候,当事人往往把 民事支付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混淆,这一点,希望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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