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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8/5/16 14:30:42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在离婚阶段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平衡各方利益冲突的重要作用。为了全面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笔者对2010年1月-2013年5月泉山法院审理的离婚过错赔偿案件进行了调研,并试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2010年1月-2013年5月,泉山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377件,其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仅26件,占离婚案件的2%,分别为2010年7件,2011年8件,2012年8件,2013年3件。无过错方急于结束婚姻,对于赔偿损失要求相对不强烈。一般情况下,无过错方在婚姻中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多数是想通过诉讼尽快结束婚姻生活,担心一旦提出赔偿要求会节外生枝,延缓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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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乏证据意识。在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主要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为过错情形请求损害赔偿,但由于婚外同居大多较为隐蔽或无固定住所,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又比较弱势,证据收集与提供较为困难,即便有证人也因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很难完成举证责任,也就无法得到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限制。《婚姻法》第46条采用列举法规定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在现实生活中,赌博、吸毒、一夜情等行为属于正常人理解的过错,却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无法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大多为女性。26件案件中,女性为原告的有24件,男性为原告的仅2件。

    主要原因有:女性由于身体机能原因,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由于中国社会“男强女弱”的普遍认知,男性的社交圈、生活圈明显大于女性,在工作生活节奏加快的经济社会,文化层次、工作环境、人生价值观差异较大的夫妻更加无暇顾及婚姻关系的维护,长期的不交流使得男性出轨的机率加大;法制宣传的普及,使得女性的婚姻观念和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不再一味隐忍对婚姻的不满,能够勇于选择离婚并提出离婚赔偿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还涉及到以下这些期限问题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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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 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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