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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律师所黄某涉嫌合同诈骗二审改判无罪案

2018/5/18 10:16:19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2006年5月左右,犯罪嫌疑人黄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向李某再借款人民币32.5万元。因双方此前有87.5万元的债权债务,故双方于2006年6月20日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黄某向李某借款120万元,以其位于深圳市的某房产作为抵押,还款到期日为2007年12月19日。后李某经向国土局部门查询得知涉案房产已于签订借款协议前已过户他人,遂于2006年10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1年7月26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9月1日,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2月15日,深圳某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合同诈骗向深圳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7月17日,深圳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10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深圳某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深圳某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3年1月24日,深圳某人民法院经过重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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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黄某通过邓某退还50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李某,邓某表示要将该款项转移给被害人李某,但被害人李某并没有收到退还的50万元。既然邓某同意退还,那被害人李某又为何没有收到,辩护人认为有可能是被害人李某拒绝收下这笔退款以达到否认被告人存在退赔行为目的,从而逼迫被告人给予更多款项。针对这一合理怀疑,一审中法院并未审查,公诉人更没有通过调查邓某进行证实,可见,一审法院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排除这一合理疑点。本案在事实上存在合理疑点,且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排除,因此依据刑法中“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判定被告人黄某无罪。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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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卖、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适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来骗取被害人李某的财物,依据的是《刑法》第224条中第二款:“以伪造、变卖、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时未收到过任何房产已处理的消息,而且没有收到任何购房款,被告人本能地认定房产仍归自己所有,在情理之中,符合常理,且在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的同时办理了律师《见证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被告人错误认识。2006年8月被告人黄某在得知该合同抵押物已经转卖给第三人时,立即通过邓某、吴某主动联系李某,并积极还款,被告人与本案被害人多年来一直有经济往来,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意图诈骗钱财,双方之间的纠纷明显属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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