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侦探、哈尔滨侦探调查公司、哈尔滨市私家侦探

哈尔滨律师所不具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2018/5/18 10:32:44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根据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3月办理了深圳市某房产的过户手续,并证明中介曾说过被告人黄某欠姓邓的钱,还说要尽快把房子卖掉。辩护人认为,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只能证明其于2006年3月办理了深圳市某房产的过户手续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在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之前明知该合同抵押物已转让第三人,理由有二:1、罗某某中所提到的“中介”说过的证言均属于传闻证言,并非其直接听到被告人所讲;2、罗某某证言中所说的“中介”究竟是哪家公司,具体哪个员工等情况均没有得到调查证实。根据被告人在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之后没有办理抵押手续。辩护人认为,2006年6月20日,被告人黄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并办理了《见证书》。2006年7月21日被告人收到李某的最后一笔款项,被告人在收到其最后一笔款项后,即根据合同约定准备办理抵押登记,于2006年8月发现深圳市某房产已经过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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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被告人立即将该情况说与李某,并积极还款。以上事件发生的时间均符合逻辑,被告人在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之后并不是没有办理抵押手续,而是在办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办理,一审法院据此推理被告人黄某在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之前明知该合同抵押物已转让第三人,不仅于理不合,更于法不合。辩护人经过查阅、研究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及原一审、二审及重审的判决文书并多次会见询问黄某,检索、学习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初步判断,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能构成民事上的欺诈,故,将辩护方案定为无罪辩护。

    经查阅证据,发现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07年12月19日,而被害人李某于2006年10月4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06年10月9日立案。且黄某于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前已还款26万元,后于2008年4月又还款24万元。这是本案的一个突破点,基于此事实足以证明黄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无证据证明黄某无履约能力,黄某也无逃匿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合同诈骗,双方之间纠纷应认定为因黄某在合同订立时存在民事欺诈的经济合同纠纷。本案一审法院依据“有罪推定”原则判决被告人有罪,是错误的。应当根据刑法中“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刑法中“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本案一审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事实上存在重大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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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即然存在担保物虚假如此大的漏洞,又何以能通过律师见证。辩护人认为有理由怀疑本案中存在被害人李某串通律师,通过律师见证来引诱被告人黄某作出错误的认识。在本案一审中法院并未对此合理怀疑进行审查,公诉人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排除此合理怀疑。证人罗某某的证言称:“中介称黄某欠姓邓的钱,所以房子委托邓姓男子卖掉。中介还提到黄某曾打过电话给她要她尽快将房子卖掉”,这些所谓的证言均来源于“中介”,罗某某有没有真的听到,又或者有没有听错,一审法院未予以查实,公诉人也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中介”确实说过,因此辩护人认为有理由怀疑该罗某某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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