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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律师所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2018/5/18 10:45:45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受益人专门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保险诈骗罪属于真正的身份犯。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既不是投保人,亦不是被保险人,更不是受益人,不具有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特定身份,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保险诈骗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保险金的故意。纵观本案,起因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虽然主次责任已经认定,但具体按多少比例承担并未确定,可以是三七,也可以是四六。该交通事故主办交警郝某曾说“你们自行协商,你们要尽快调解结案”、“如果你们自己协商达成协议,我们给领导汇报以后可以把事故认定书作出适当调整”,故被告人王某某是在交警部门的许可下找汪某协商承担比例的问题,自始至终没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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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才应当被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与汪某协商是想让汪某在约定俗成的三七开基础上多承担一点责任,并不存在要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也从未有过教唆汪某骗保的行为。同时,根据人保公司的情况说明,即使汪某在次要责任基础上多承担一点责任,人保公司多支付的保险金也不足1万元,并没有达到定罪追诉数额。王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才应当被追诉。本案中王某某与汪某协商是想让汪某在主次责任的通常比例上多承担一点责任,既没有要求汪某承担全部责任,也没有教唆汪某去骗保。即使汪某在次要责任的基础上多承担一点,保险公司多支付的保险金也不足1万元,没有达到定罪追诉数额。

    王某某不构成教唆犯。教唆是指诱导唆使或怂恿指使他人犯罪的行为,法理上必须有明确的教唆目的和特定对象,而本案中的王某某不属于教唆犯。一方面,王某某自始至终是在与汪某协商责任比例承担,根本没有涉及到骗保。另一方面,教唆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而要想构成共犯,需要行为人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或犯罪行为。本案中汪某对王某某不论是在心理上还是行为上都是一再排斥和抵触的,显然不可能与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既然两人不构成共犯,那么自然也不存在教唆犯的问题。将上述问题及时反馈给王某某及其家人以后,王某某及其家人对本辩护人的工作成果和专业水平表示了高度的认可。所以虽然此后的三次一审,王某某均被判处构成犯罪,但是王某某及其家人仍然选择继续相信法律、信任本辩护人,没有做出上访闹事等不理智行为,而是委托本辩护人通过法律途径为其洗脱罪名。最终,王某某及其家人的坚持和本辩护人的心血没有白费,本案的第三次一审终于还王某某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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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国务院等机构多次出台规定与意见,强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应再介入具体案件。在刚刚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了十九大报告中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和“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更是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为各级领导干部划清了权力红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应当在坚持党的领导之下,按照法治的要求,最终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最佳契合,政法机构与国家机构相互补充,共同促进达到党的领导和法治规律的良性互动。本辩护人殷切地希望,与本案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到有效的杜绝,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能够得以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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