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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律师:行政赔偿之诉需先行提出索赔请求

2018/5/31 15:15:21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  

 

    2005年9月,某村村民李先生和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该村的20亩田地租赁给李先生用于养殖,租赁期限为20年。此后,李先生在20亩田地上修建了养殖用的仓库、厂房等建筑物,并于2006年开始养殖鱼类。2013年,村委会书面通知李先生终止该土地租赁合同。2015年,该村所属的某县某管理委员会再次书面告知李先生,就李先生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作物等进行补偿评估,作价40万元,并告知其到村委会领取补偿款。期间,李先生多次和相对方村委会及某管理委员会进行交涉。2015年底,某县国土资源局及某管理委员会未经同意直接将李先生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当天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警。2016年初,李先生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某县国土资源局和某县管理委员会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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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就在2016年的一次政府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中,洪先生收到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一纸《告知书》,称政府将对无证厅棚展开整治,告知相关经营户、租户于本周内前完成办理和自行拆除工作,否则将被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予以拆除。洪先生自知是合法经营者,对此告知并没有太过在意,怎料却在一个一如往常的下午,被一大帮不听辩解的“执法人员”予以强拆。等他反应过来的时候,书报亭早已不复存在,随之消失的是他存放于店内自己收藏的古玩字画。看着尘土飞扬的现场,年迈的洪先生和妻子经不起推搡的危险,当下只能任由事态发展。事后,洪先生在经过当面咨询后前来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将此事诉诸法律途径。经过哈尔滨律师谭海燕的“诊断”,洪先生案件的症结在于一个小细节,即其《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系第一次搬迁前的地址,与被拆迁前的实际经营地不符,所以被执法人员认定为“五违”摊点,限期整改无果后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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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本案首要的工作任务为还原案件事实,将洪先生为何没办理经营地址变更同其现在是否仍属于合法经营联系起来,再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政府提出确认违法及索赔的要求。最终,本案在哈尔滨律师谭海燕等人的全权代理和介入下,通过法院居中裁判,在经历过几次庭审后,洪先生同政府达成了和解协议,其二十多年书报亭生涯也终于有了一个相对圆满的句号。在案件结果最终没有尘埃落定之前,洪先生和妻子还坚持每日出现在曾摆放书报亭的位置,为的是给那些交了订报费,却再没办法每天领报纸的人退费。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哈尔滨律师被洪先生一家这样的契约精神所感动,同样的精神,也应存在于公民与政府之间。在案件结果最终没有尘埃落定之前,洪先生和妻子还坚持每日出现在曾摆放书报亭的位置,为的是给那些交了订报费,却再没办法每天领报纸的人退费。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哈尔滨律师被洪先生一家这样的契约精神所感动,同样的精神,也应存在于公民与政府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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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寻求律师帮助、使用正当的途径提起行政诉讼,恰恰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途径。市民洪先生和妻子系哈尔滨某镇老城区的居民,二十多年来风雨无阻地经营着学校旁边的书报亭。上世界九十年代,该书报亭最早来源于1992年政府批准5平方米《合法占地证》。1994年因某宝路拓宽扩建,政府要求书报亭变更营业地点,指定了中学操场门口为新的营业地,此后原营业地被改建为小广场。2009年因哈尔滨承办世博会,政府出钱委托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新制作了新的书报亭,书报亭被粉刷一新,并换上了新的和路边商户相同的广告牌。相关部门后来更为其编了临时门牌号,该门牌号一直沿用至拆迁前。在此期间,洪先生每年都亲自前往工商局进行《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行政赔偿之诉是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一类,其提出主要有两种方式:单独提出和一并提出。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其一,如果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蕴含着一个前提: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包括行政机关自己承认其行为违法或已经行政诉讼确认其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赔偿决定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由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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