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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如何起诉离婚,立案时是否必须提供军队证明

2018/5/16 11:40:37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经过军人一方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实中,由于很多的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导致军人配偶长期离不掉,矛盾加剧。那么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一方怎么办呢?起诉时是否必须提供军队出具的证明呢?关于军队出具证明的问题有关军婚离婚程序的规定,见于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关于军队出具证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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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为了确保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免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关怀军人家庭,保护军人婚姻,我国在法律有着特殊的倾向保护性规定。现行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国防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当中。《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法律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作出了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不论离婚原因都需要军人同意,这对于军人配偶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作了“但书”的规定,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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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规定包含两层意思: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取得军人的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军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征求其同意。本条款中“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重大过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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