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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8/5/16 11:38:24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居,应当具备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等几个条件,下面我们分别来阐述这几个条件:首先,如何认定共同居住?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提供了第三者与配偶的合影、或在某住宅同进同出的照片、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在当事人配偶否认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仅凭这些材料,恐怕还不能定性构成了“同居”。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另一方构成“同居”,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资料: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构成了重婚。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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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如何认定“不以夫妻名义”,显得尤为重要。“不以夫妻名义”不仅是同居者双方不以夫妻相称,也指同居者的言谈举止、日常生活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使周围的人员误解其为夫妻关系。同居的认定,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共同生活的时间要有延续性。有配偶者与异性在一起共同 生活三天、一个星期算不算构成同居了呢?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并没有明确。但根据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持续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可被视为构成同居。而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对同居构成的时间持续性要求在一个月以上协议离婚不用说,最多大家平摊工本费,完全可以忽略不计。首先,一方向法院起诉,必须要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的基础标准是50到300元,各地具体数额不一样,南京按240元收取。如果涉及分割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还要另外按照共同财产的0.5%交纳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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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是告预交受理费,因为受理费最终是由败诉方承担的。比如原告起诉离婚,预交240元受理费,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预交的24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如法院判决同意离婚,则由被告承担受理费240元。其次是公告费,当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时候,法院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这时候就需要原告预交公告费,一般是两三百元,开庭传票和判决书都需要公告,也就是一审需要公告两次,原告需要预交两次公告费,二审也是一样。当然,公告费最后也是由败诉方承担。再次就是申请费,当一方想要申请法院保全案件所涉财产时,需要向法院预交申请费,申请费的标准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申请费也是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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