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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离婚律师一方间当事人突然死亡,是按离婚还是按继承遗产对待

2018/5/17 16:28:33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因一审判决作出后15日内,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一方突然死亡,双方的离婚诉讼尚处于上诉期间,一审判决没有生效,仍然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一直持续到一方死亡时,故另一方仍有继承权。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上诉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一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离婚后上诉期内突然死亡,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自然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从法律上讲还没有解除,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的自然终止,另一方作为死者的配偶是有权利继承遗产的。即使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也要经过15日的上诉期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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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一方是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死亡的,另一方仍有权继承遗产。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上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但是,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而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否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会造成损害,对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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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遗嘱的见证问题。英国法律规定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都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在遗嘱中亲笔签名;同时,遗产继承人、受益人或与遗产继承人、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盲人、精神病人、文盲等不能担任见证人。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见证,但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我们应对遗嘱的见证、见证人的资格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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