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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律师所公诉机关指控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5/18 10:39:37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起诉前已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两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又进行了长时间的补充侦查,到目前为止,本案依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许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没有查明许某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许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犯罪目的是什么。许某对于C县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基本上是不知情。许某、姜某主张,王甲、武某是大股东,自然获利最大。被告单位的业务主要是王甲的业务,自然需要大量的发票平账,因此,王甲具备犯罪动机。C县公司的业务是王甲负责,王甲是C县公司开发票的直接责任人。这一重要事实在王乙没到案之前是不能否认的。王甲是大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C县公司业务的直接负责人,王甲具备犯罪动机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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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已经经过三次法庭审理,到底是谁负责C县公司业务,到目前依然是没有查清。仅凭证人证言认定是许某负责C县公司业务,明显存在证据不足。许某坚决否认与C县公司业务有关联,现有的事实材料也不能证明许某与C县业务有关。被告单位、姜某否认许某与C县公司业务有关联。C县公司没有指认是许某负责C县公司业务。王甲是本案中的重要人物,王甲的妻子武某是被告单位的大股东,占股份50%,比许某多10%。武某是本案的举报者。武某作为大股东举报自己的公司犯罪本身就是不合常理的。王甲一直参与被告单位的经营,王甲说是挂靠,被告单位、许某、姜某说其是控制经营。C县公司的业务一定与王甲有关。所谓挂靠就是指一个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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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王甲、武某既然入股投资并参与经营,那么其身份已经不是单纯的挂靠,已经转变为公司实际股东。而且是公司的实际大股东和控制人,根本不存在挂靠一说。而王甲在证言中之所以一再强调自己与某某公司是挂靠关系,其目的:一是害怕其参与C县公司业务暴露,承担刑事责任,二是把C县公司业务嫁祸给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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