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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律师所询问笔录全部没有办案人员签字

2018/5/18 10:43:26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既要惩罚开票人、也要惩罚受票人,这是办案常识,为什么只办许某,而不办C县出票人。显然,公安机关选择性办案,只办许某,目的是为王甲、武某与许某、姜某之间民事诉讼案件解套。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这些询问笔录制作程序严重违法,这些询问笔录完全属于非法证据,这些证人证言不具备可采性。原一审法院已经将王俊中的两份询问笔录没有公安机关的询问人、记录人,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王甲在本案中存在重大的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遗憾的是公安机关置若罔闻。本案中能够证明被告单位是王甲直接负责C县公司业务的事实和证据有:王乙到济南找王甲的事实。王甲向C县公司付款申请书。发票本上有王甲的签字。A市国税局调查时主动找到王甲,因为是王甲的业务所以找王甲。被告单位陈述,是王甲负责C县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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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有充分的的证据证明王甲是C县公司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指控许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显属于错案。原一审、二审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存在诸多违法办案事实,法庭应当予以充分重视。本案二审法院以程序错误发回重审,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单位的起诉程序错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单位犯罪是不争的事实,此前三个判决已经判决在案。二审法院以程序错误发回重审,公诉机关借机撤回对被告单位起诉错上加错。本案二审法院以程序错误发回重审,期间公安机关又进行了补充侦查,今天又进行了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有四个关键事实查不清楚,是谁负责C县公司的业务,这个人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许某肯定不是C县业务的负责人。指控许某涉嫌犯罪,许某是怎样以直接责任人员身份实施了犯罪。C县公司业务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本案没有确凿证据证实,不存在真实交易。C县公司背书转让到许某、姜某等家人身上500多万元与虚开发票的数额明显对不上,相关证据证实许某、姜某肯定没有占有这500多万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审、二审程序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适用结果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在案件的定性上错误,认为许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错判许某是虚开行为中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没有考虑到本案中许某的具体行为。律师在接手后紧抓法条和证据,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辩护,紧扣本案的无罪辩护点进行质证和辩护,从而有力的确保了本案两次无罪辩护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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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兴中,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1984年毕业于大连交通大学,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班,1994年创办济南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济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2015年转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盈科济南分所管委会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风控调处与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2016年被评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统全国优秀律师。律师从业20多年专注于刑事无罪辩护,刑事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包括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40多起,是资深的刑事无罪辩护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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