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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调查公司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处理方法

2018/5/23 21:09:45  来源:哈尔滨离婚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的内容,对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处理方法如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的处理对已认定确实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事实婚姻关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关于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及经济帮助等问题,均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由于双方是同居关系,处理其“离婚”问题时,人民法院不应调解,应一律判决解除其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解除非法同居时,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应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来抚养,如父方条件较好,在母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父方来抚养;同居生活期间的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属于一般共有财产,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般应按共同财产对待;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对其应予以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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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则应根据同居生活的长短,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返还;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财产,为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债权,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总之,在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时,一方面应深刻理解相关法规法条的内容及精神,另一方面也应结合时代特征及具体事实情况灵活处理,妥善解决,尽量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平衡,以社会和谐为目标和原则。由于事实婚姻在我国存在并且在短时间内无法予以根除,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既要承认和正视它的存在,解决好已经发生的,又要遏制其发展蔓延,限制新的事实婚姻的产生,从而平稳过度。未到法定婚龄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对这种婚姻原则上应一律不承认其效力,但在处理时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的,可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对待。重婚所形成的事实婚。这种婚姻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且有关当事人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类事实婚姻应一律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当然在有关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死亡的情况下应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对待,因为其违法状态已不存在。近亲事实婚姻。由于其不利于子孙后代的繁衍,法律规定禁止这类当事人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但当事人能够采取绝育措施,切实保证终身不育,又不违反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可按符合实质要件事实婚姻看。有禁止结婚疾病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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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这类人结婚是优生优育的需要,也是保障婚姻当事人自身利益的需要。对他们应以科学的态度和依据事实求是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但所处理时如所患疾病已消除或治愈的,应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或外部条件。有法院裁判确认。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应予以承认,当事取得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总之,在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时,一方面应深刻理解相关法规法条的内容及精神,另一方面也应结合时代特征及具体事实情况灵活处理,妥善解决,尽量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平衡,以社会和谐为目标和原则。由于事实婚姻在我国存在并且在短时间内无法予以根除,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既要承认和正视它的存在,解决好已经发生的,又要遏制其发展蔓延,限制新的事实婚姻的产生,从而平稳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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